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方式统筹再造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流程,提升工地现场综合管理能级,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 号)、上海市《上海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沪建质安〔2023〕186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十四五”规划》沪建质安〔2021〕699 号、《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 本实施细则所称是指具有智慧工地场景试验验证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施工现场。其应具备完整的场景验证和运行管理机制,对智慧工地相关新技术、新设备的可靠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开展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的建筑工地,对全市智慧工地推广覆盖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场景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场景,是指面向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管理等的难点、痛点,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事前预防预控、事中智能管控、
事后统计分析、过程智慧决策的解决方案,起到强监管、能赋能、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各方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积极申请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方应聘请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立项、运行与验收过程中应接受区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督查,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评审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立项名单和运行考核结果的备案与发布工作。
第五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具体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实施目标) 政府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管理,引导行业自治,企业落责实施,逐步有序推进,通过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建设,完成上海市智慧工地建设近期目标,孵化一批成熟产品,统一数据标识,推进智慧工地评价体系建设,创新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第二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组织架构)
第八条(各方职责) 各参与方主要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负责本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立项名单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2)负责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考核结果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3)负责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验收、试验室验收结果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4)负责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对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的智慧工地工作成效进行巡查评价并酌情相应加分;
(6)负责指导和评价各区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工作。
(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
称“区级建设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并指导属地内项目开展试验室立项申报工作;
(2)负责对试验室运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
(3)负责对辖区内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4)参与辖区内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关键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辖区内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场景验收、试验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
(6)负责辖区内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后续推广、观摩工作。
(三)协会机构
(1)负责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受理工作,依申请组织立项评审,并将经评审通过的立项申请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
(2)负责组织专家对智慧工地场景进行验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负责向通过场景测试的科技厂商颁发《智慧工地 XX场景认证书》;
(4)负责组织对运行中的试验室适时开展中期评价;(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观摩活动;(6)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所有场景测评工作的试验室的验收评审工作;
(7)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年度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工作报告。
(四)试验室申请单位
(1)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请单位应履行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立项申请、运行管理与验收职责;
(2)负责提供场地支撑与现场秩序维护,为试验开展提供基本的水、电、网等基础设施,规范悬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创建告示牌》,接受各方监督;
(3)负责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并为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顺利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撑;
(4)负责保障资金与人员的投入,确保费用及人员的投入能支撑试验室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
(1)负责协助协会对试验室测评工作进行监督;
(2)负责协助申请单位执行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立项申请、运行管理与验收等各项工作;
(3)负责协助申请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申报方案开展场景测试,并依据实施细则输出试验成果;
(4)负责协调申请单位,组织科技厂商开展测评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智慧工地场景测评报告》;
(6)负责协助申请单位完成区级主管部门及协会开展的督查工作和观摩活动等;
(7)负责协助申请单位做好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场景科技厂商
(1)负责按申报方案组织开展场景测试,并依据实施细则输出场景试验成果;
(2)负责智慧工地场景的软硬件技术支持,配合相关各方完成管理动作;
(3)配合试验室申报单位及运营执行单位落实示范观摩活动等;
(4)遵从项目现场管理安排,服从申请单位及工地现场相关安全规定,原则上不影响工地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立项
第九条(申报一般要求)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请单位应参照《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试验室申报材料)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在申报阶段,应递交如下材料:
(1)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表(申请表样式参见附件 1《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表》);
(2)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中应包含试验室预计开展的场景方案,内容完整、目标明确,参见附件 2《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运行方案》);
(3)智慧工地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应参考工地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用于该工地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管理制度,参见附件 3《智慧工地管理制度》);
(4)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项目立项文件等;
(6)各相关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7)申报方案含特殊场景的需提供相关资质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场景数量) 申请单位在同一个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中可同时申报多项场景。通过立项评审后,在满足工地现场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多项场景可同时开展运行。
第四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管理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五方面工作:(1)场景试验申请;(2)现场测评注意事项交底;(3)具体场景测评;(4)场景验收结项;(5)配合事项。
第十二条(场景申请)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请单位应在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完成申请的同时向协会提交场景试验申请。若在试验过程中需要新增场景,应当及时向协会提供新增场景申请材料,经协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通过后,新增试验室场景。
第十三条(场景申请材料)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科技厂商及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1)科技厂商需提供《场景测评申请表》一式三份(参见附件 4);
(2)科技厂商需提供《场景解决方案》一式三份(参见附件 5);
(3)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需提供《场景测评方案》一式三份(参见附件 6);
(4)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需提供《场景测评打分表》一式三份(参见附件 7)。
申报所计划测试的所有场景均应满足管理有效性需求,包括:
(1)上位依据:具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2)推广价值:场景具备可在其他类似项目中进行推广应用的价值。
(3)监管基础:场景可实现范围覆盖或精准管理,数据采集真实有效,信息获取有一定的自动化程度。
(4)管理闭环:场景可提供或支撑在项目层级、政府监管层面、多部门联动等不同管理层级中至少一个层级的管理闭环。
具体参见附件 4《智慧工地 XX 场景测评申请表》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进场须知) 科技厂商进场须知
(一)科技厂商安装人员进场安装维护前,应提前 24 小时向试验室申请单位进行报备,入场后签署《试验室入场安全告知书》(参见附件 8),由试验室申请单位进行留档;
(二)试验室申请单位核对入场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身份信息、人员所属公司培训上岗记录(如有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需提供人员资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人员信息核验登记表》(参见附件 9);
(三)人员信息核验完成后,试验室申请单位结合本试验室施工特点,对入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本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危险源告知;
(2)本工程(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乙方相关作业工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可参考项目相关工种教育交底)。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为了预防和控制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硬件安装过程(硬件安装、维护,软件调试)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防止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如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试验室申请单位应提前将相关应急内容纳入项目整体应急预案体系中,并在科技厂商人员进行施工前,由该项目试验室申请单位对科技厂商安装人员进行预案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室申请单位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急逃生方式,应急物资地点,现场应急处置流程等。)
第十六条(进撤场注意事项)
(一)科技厂商进场前,需报备试验室申请单位,针对科技厂商安装人员携带的施工设备,由试验室申请单位做好设备进场登记确认(《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入撤场设备登记表》参见附件 10),并安排检查设备状况并查验设备合格证书,符合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准许用于现场施工。
(二)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科技厂商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原则上不得影响现场其他作业施工活动;科技厂商在安装前,应向试验室申请单位做好反向交底,由试验室申请单位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影响正常施工风险等,经试验室申请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
(三)场景测评所需的现场各项基础条件具备后,由科技厂商进行验收并签署《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项目场景实施验收表》(附件 11),试验室申请单位进行联署,已安装场景纳入该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统一管理范围。
(四)科技厂商撤场前,需报备试验室申请单位,做好撤场设备材料清单及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现场条件确认) 各场景设备实施安装前,由科技厂商根据设备安装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条件确认,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察,确定设备安装方式和点位。如现场施工条件不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应及时告知试验室申请单位,提供相关安装条件,现场基础条件确认参见附件 12《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测评环境调查表》。
第十八条(测评工作计划)
(一)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应编制试验室全生命周期的总体工作计划。
(二)针对不同的试验场景,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应要求科技厂商分别编制《智慧工地场景测评工作方案》(参见附件 13),并由科技厂商进行反向交底,测评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架构、测评时间安排,测评功能、成果体现等。方案需报试验室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各场景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进入试验室测评阶段。智慧工地场景测评工作原则上应与项目施工过程相匹配,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应将已安装应用场景按照项目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分阶段编制项目测评工作计划。测评工作计划应包括项目施工阶段说明与场景应用模块、场景测评标准、测评脚本、测评频次、测评人员等信息。
(四)各场景测评过程中,如遇到测评结果远低于预期现象,由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组织各方(科技厂商、申请单位、协会、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开展原因分析,商定是否变更测评点位、方式、计划等或终止推进测评。
第十九条(测评过程管控) 在试验室日常测评工作过程中,应形成定期交互机制,以工作例会形式对测评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进行商议,对测评场景的软硬件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向各方反馈。会议由试验室申请单位牵头,第三方实验室运营执行单位辅助,参与方包括科技厂商、现场使用配合单位、测评人员等,视情况邀请监管单位参会。设备安装初期,会议应至少一周举行一次,设备平稳运行后(平稳运行指现场安装设备按照场景功能描述正常运转,并按照要求上传数据至数据平台),可至少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模板参见附件 14)。
第二十条(场景中期评估) 第三方运营执行单位应依据实施方案和测试情况申请中期评估,由行业协会联合区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形成评估意见与优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运行评价) 行业协会应定期从软硬件运转情况、场景实施开展情况与配套管理制度方面评价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运行状况,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如连续整改不通过的,应及时上报并暂停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运行。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三类:①运转正常,②要求整改,③建议中止。试验室评价为“要求整改”的应在两周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行业协会,评价为“建议中止”的应在两周内向行业协会提交中止申请。
第二十二条(测评数据及场景运行资料收集)
(一)现场智能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科技厂商应将设备数据或厂商平台数据对接至市智慧工地数据汇聚平台的实验室数据收集模块(下简称数据汇聚平台),各试验场景对接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的具体要求由试验室管理平台搭建方提供。场景数据在运行管理中,应与数据汇聚平台接通,如果出现数据不接通问题,应立即整改,影响试验效果的应重复开展。
(二)涉及隐患处置管理闭环的场景,应根据《指引》要求,在《场景测评工作方案》中明确大、中、小闭环的触发条件、闭环流程、处置标准等,涉及工地内部小闭环的,可由提供场景科技厂商派单项目管理人员处置闭环,闭环数据与数据汇聚平台对接,也可利用“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工地安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小程序”)实现派单闭环,“小程序”与数据汇聚平台对接;涉及监督部门处置流程的中、大闭环,应在“小程序”上实时派单处置。场景测试期间,试验场景不可替代现场现行管理要求,场景模拟数据不作为政府监管处罚的依据。
所有测试场景应将设备心跳数据、设备运行数据等对接至数据汇聚平台。设备运行数据、隐患派单数据、处置闭环数据等,是验证场景有效性的重要资料,是合格场景推广的首要前提,数据标识、数据编目和数据汇集方案应在《场景解决方案》和《场景测评计划》中以专门篇幅明确。
(三)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应在试验周期内,对硬件设备运行状态、软件性能、平台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形成记录台账(台账模板参见附件 15)。按相应设备在相应场景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完成数据更新,如遇特殊情况,单独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场景测评报告) 第三方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基于现场巡查资料及场景科技厂商提交的《场景测评资料汇编》编制《场景测评报告》,参见附件 17。场景测评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测评概述;
(2)场景测评方案;
(3)测评准备工作(描述测评准备工作及基础条件落实情况);
(4)测评过程情况(主要描述测评方案相关要点执行是否到位,执行偏差点要详细说明);
(5)运行资料及数据采集情况(主要描述运行资料的系统性、规范性、完整性,隐患处置的闭环情况,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6)科技厂商场景数据标识、数据编目和数据对接工作落实情况;
(7)测评报告结论(测评报告应明确说明该测评场景的相关资料是否能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场景的实际价值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创新性,是否具备了进行专家评审的基本条件);
(8)附件:《场景测评资料汇编》。
第二十四条(专家评审) 场景测评工作完成后,试验室申请单位应向协会申请专家评审,并由第三方运营执行单位向协会提交正式的场景测评报告。如协会机构要求试验室申请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实地考察的,试验室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协会收到专家评审申请及场景测评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场景测评专家评审意见书》参见附件 18。专家评审意见分为:“通过”、“继续完善”及“不通过”三种情况。若评审意见为“通过”的,协会应结合各级监管部门意见,提出该场景的适用范围和评价建议,如强制项、推广项、鼓励项等;评审意见为“继续完善”的场景整改可申请二次评审;评审意见为“不通过”则中止该场景工作。
第二十五条(认证颁证) 对于专家评审意见为“通过”的场景,协会应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名单,并由协会向相应的场景科技厂商颁发《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认证书》。获得《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认证书》的智慧工地场景,后续将适时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相关工作由协会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结合工地安全质量监管提升工作和智慧工地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在辖区内工地积极推广使用经试验验证通过的智慧工地场景,有关智慧工地评价标准和使用智慧工地场景提升工地安全质量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监管巡查) 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巡查。申请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在巡查过程中,配合展示软硬件运转情况、场景实施开展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若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申请复查,《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整改报告》参见附件 21。
第二十七条(运行评价) 申请单位应从资金使用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日常管理台账情况、场景测评进展情况等各方面,按季度完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情况报告》,参见附件 20,并提交至行业协会备查。
第二十八条(示范观摩) 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参观考察。参观考察团队应提前向申请单位提出观摩请求,在不影响工地现场施工进度、安全的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同意请求并制定《示范观摩方案》,方便考察团队有序观摩。配套文件参见附件 22、附件 23。
第五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验收结项
第二十九条 当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既定场景测评工作全部执行完毕,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试验室申请单位可向协会申请对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进行验收结项,《智慧工地
场景试验室验收申请表》参见附件 24。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验收工作,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实地考察。验收评审时应综合考虑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测试运行情况与场景孵化情况,形成验收决议。
第三十一条 试验室验收结项应提交试验室验收结项相关资料。资料包括《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档案资料清单 1.0版》中的全部资料的复印件,相关资料的原件由试验室申请单位留存。
第六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申请单位应在试验室的存续期内系统地、持续地、完整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且应在试验室完成验收结项工作之日起五年内保存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变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和档案交接,并留存交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一份纸质档案均应留存一份对应的电子档案,每一种档案均应留存不少于两份备份。应保存的档案种类参见《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档案清单 1.0 版》。
第七章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负责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智慧工地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在对各区的年度巡查评价中进行相应加分。依据本办法完成所有场景验收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单位可优先申报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
第三十六条(场景后评估)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对已验收场景开展后评估工作,场景后评估工作也应作为工作报告的一部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后评估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 26《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后评估打分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工作。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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