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智慧工地应用场景试验验证,促进实战管用的工地管理智慧方案推广应用,依据《上海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沪建质安〔2023〕18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是指具有智慧工地试验验证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施工现场。其应具备完整的场景验证和运行管理机制,对智慧工地相关新技术、新设备的可靠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开展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的建筑工地,对全市智慧工地场景推广覆盖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场景,是指面向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管理等的难点、痛点,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事前预防预控、事中智能管控、事后统计分析、过程智慧决策的解决方案,起到强监管、可赋能、能替代的作用。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立项审核、运行评价、验收发布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评价各区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工作;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开展申报,参与试验室场景测评的中期评价和验收工作;行业协会根据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受理、立项评审、场景验收、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管理、引导行业自治、企业落责实施、逐步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七条 具备场景试验室申报条件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可进行申报,并按照立项申报、运行管理、验收结项、考核评估进行全过程管理,具体流程见附图(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管理流程)。
第八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实施要求,根据《上海市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九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方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方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以待解决痛点、难点为切入点开展场景试验室建设策划和申请工作,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立项工作将以申请材料为依据展开。
第十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所依托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工程建设项目为一般业态项目,不涉及特殊保密、施工特别复杂危险等业态;
(2)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要求;
(3) 申请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之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0000㎡、合同造价不得少于 2000 万元、施工周期不得少于 365 天;
(4) 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应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现场具备稳定的网络传输条件。
第十一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计划测试的所有场景均应满足管理有效性需求,包括:
(1) 上位依据:具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2) 推广价值:场景具备可在其他类似项目中进行推广应用的价值。
(3) 监管基础:场景可实现范围覆盖或精准管理,数据采集真实有效,信息获取有一定的自动化程度。
(4) 管理闭环:场景可提供或支撑在项目层级、政府监管层面、多部门联动等不同管理层级中至少一个层级的管理闭环。
第十二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需明确组织和资源保障措施,体现专业性与公允性,包括:
(1) 申请单位应保障资金与人员的投入;
(2) 申请单位应聘请第三方试验室运营执行单位支撑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全程的申报、运行与验收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细则》;
(3)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数据应建立可视化数据看板,满足对外展示需求。
第十三条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特点,对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申报工作进行指导,推动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协会备审。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评审结果由协会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立项通过名单进行备案。场景试验室立项通过名单及待测场景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正式立项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需按方案开展场景测试,并依据《细则》输出试验成果,过程中接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景测试期间,试验场景不可替代现场现行管理要求,场景模拟数据不作为政府监管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单位应履行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立项申请、运行管理与验收结项的主体责任,提供场地支撑与现场秩序维护,为试验开展提供基本水、电、网等基础设施,积极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巡查工作与观摩活动。
第三方运营执行单位应负责与科技厂商的沟通,开展实施方案审核、测试组织实施、应用数据管理、综合报告编制等工作。
参评科技厂商负责智慧工地场景的软硬件技术支持,配合相关各方完成管理动作,遵从现场各项管理规定与要求,避免对安全生产产生负面影响,原则上不影响生产工作。
所依托的项目参建各方应充分配合牵头单位完成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针对场景试验室,行业协会应定期从软硬件运转情况、场景实施开展情况与配套管理制度方面评价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的运行状况,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如连续整改不通过的,应及时上报并暂停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
第十九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三类:运转正常、要求整改、建议中止,具体评价内容可参照《细则》。
场景试验室评价为“要求整改”的应在两周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行业协会,评价为“建议中止”的应在两周内向行业协会提交中止申请。
第二十条 鼓励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方选择解决普遍存在痛点、创新性突出和展示度高的智慧工地场景进行测试,接受社会各方的参观考察,促进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章 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验收时,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方在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通知向行业协会递交验收材料。
场景数据在验收结项前,应按照《细则》要求,完成数据标识、数据编目和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与市级智慧工地数据平台的接通。
对实现平台数据归集、支撑管理闭环的场景予以验收通过。第二十二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按建设运行方案完成所
有场景测评,在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可申请试验室验收结项。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参照《细则》开展验收工作,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实地考察。
验收评审时应同步考虑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测试运行情况与场景孵化情况,形成验收决议,具体形式可参考《细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项通过名单由协会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发布。
第二十五条 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场景验收评价结果分为通过、继续完善、不通过三级,具体评价内容详见《细则》,评价结果为继续完善的场景整改可申请二次评审,连续两次不通过则中止该场景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据行业协会提交的年度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工作报告,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智慧工地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在对各区的年度巡查评价中进行相应加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完成所有场景验收的,智慧工地场景试验室申报单位可优先申报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
第二十八条 完成验收评审的场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列入智慧工地组成场景清单,根据“智慧工地数据测评办法”(另行制定)计入对工地和各区的智慧工地评价体系。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研究制定推广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复制推广工作,对于具备全市推广条件的场景适时进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对已验收场景的后评估工作,场景后评估工作也应作为工作报告的一部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后评估具体内容可参考《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工作。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分内容由用户投稿或者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底部邮箱进行删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